你还别说,很多孩子就凭是在坏学区,就能上了好大学。因为大学录取学生最重要的因素是在校成绩。而烂学校 ...
袜贩 发表于 2011-12-7 22:00
你根本不知道身叫坏学校。你说的其实是相当不错的学校。我凑巧对学校也写过点东东,转给你看看:
摘自《怎样在美国生存》
4.
教育简介 4.1
是学校? 还是托管所?
美国实行十三年义务教育,幼儿园一年,小学六年,中学六年。幼儿园往往附设在小学之内,其实已是小学所一部份,只是还保留幼儿园的名字而已。中学有初中高中之分,但年级的称谓却不是从初一到高三,而是从七年级到十二年级。美国的中小学教育情形如何? 有人说只消看两项统计数字就够了。数字之一,不敢上学的学生日平均16万。数字之二,带枪上学的学生日平均13万。ABC电视新闻杂志节目“最佳时间”(Prime Time )对科罗拉多邦某市区的一所中学作过一次专题报道,对数字不敏感的人,也许能从这份报道中获得更加清晰的图像。这份专题报道内容颇为充实,恕不能在此一一复述。姑举其中两个片段以见一斑。片段之一,校门口校警林立,如临大敌,手持雷达探测器的校警挨个将学生周身上下检查。摄影镜头从大门移向一个窗口,一名男生正匆匆往窗里塞一个纸包,另一名男生从内接应。纸里包的是什么? 无从得知。但既是不能走大门,想必是通不过雷达探测器检查的物品,非刀即枪。在此以前在其他电视新闻节目中看到过纽约市某中学校大门口的情形,大体雷同,不同之处是纽约市的那所学校除有校警把关之外,还敷设有钢丝网,俨然像一座监狱。这里倒还没有那么恐怖。片段之二,教室内两三个男生传递篮球,三四个女生交头接耳,其馀拳打脚踢,搂搂抱抱,喝水抽烟,谈天说地,挤眉弄眼,发呆打盹者不一而足,唯独没有正襟危坐,读书写字的。老师在堂上的交椅中高翘二郎腿,闭目养神,眼不见为净。较之文化大革命中复课闹革命时教室内的混乱与不成体统,有过之无不及。
学校的情形既然不堪以至于斯,16万学生逃学委实情有可原。就理论而言,逃学在美国是犯法的,法律责任由家长承当。就实际而言,家长因子女逃学而吃官司的事例并不多见,可能是因为认真负责到把逃学学生家长一一告上法院的学校为数甚少。既是说并不多见,则并非根本不存在。某地某女学生多次逃学,校方报告法院,法官将逃学学生之母传上法庭,责以不教之过。其母说女儿身上自有腿,女儿往哪跑,实在管不着,别说女儿不上学莫奈何,女儿常常夜不归家,也无办法。法官于是勒令用一条锁链把母女双双锁在一起,锁匙由母亲掌握,除去上厕所、洗澡、睡觉,不得开锁。换言之,母女得锁在一起双双一同出入教室。被唤上法庭,锁以锁链的为什么不是父亲? 新闻报道只字未提。中国的传统文化有“养不教,父之过”之说,责父而不责母,当是重男轻女的传统在作怪。美国的传统恰好相反,视子女的教育为女流之末事,大男子汉不屑为之。这位法官责母而不责父,未知是否中毒于如此这般的美国传统?
这位法官的判决不可不谓新裁别出,但显然不足以为法。别的不说,试问如果其母有工作,将作如何处理?更进一步说,如果逃学的学生有父而无母,而其父又恰恰身为当今之总统,难道也要总统天天锁上锁链上学校不成?虽然不足法,倒是不失为一场笑剧。下面要提到的另一个例子却难免不令人掉泪。逃学的也是个女生,有母无父,母亲是超级市场的售货员。每逢女儿逃学,法官就以管教不严的罪名判其母入狱若干天。蹲在监狱里不仅更加无法督促其女上学,而且因为丢了饭碗,使其本来就穷困的生活更加苦不堪言。同样的犯法,判决可以如此不同,于此也可见美国法制远非健全之一斑。 两位法官都可以说在执行义务教育法上不遗馀力,问题在于:如此执法,究竟对于教育有何意义可言?西方有谚曰:“仅一人之力可引马至于水,虽十人之力不可强饮之。”( One man may lead the horse to the water,but ten cannot make him drink.) 能强行将学生押送学校,并不等于能强迫学生“学而时习之”。有位朋友说,法官绝不会天真到缺乏如此浅陋的常识,只是如我之辈天真地以为强迫青少年上学校的目的在于教育,其实是在于社会治安。换言之,学校不过是减少青少年上街为非作歹的时间的临时托管所。前不久,电视上报道一件好人好事。说的是某地一个黑人利用学校场地义务组织夜晚篮球陪训班。被歌颂的好人以及记者,异口同声地将此举的功劳说成是减少了青少年上街为非作歹的机会。可见持类似意见者,还真不乏其人。
如果美国的中小学大都如“最佳时间”所采访那一所,那么,把美国的中小学说成是为减少犯罪而设的临时托管所倒也不能说是诬蔑。
不过,事实上这样的学校只代表市区的公立学校,私立和郊区的公立学校的情况迥然不同,而美国的城市人口除纽约、芝加哥等大都市外,
大都分布在郊区,所以,上“临时托管所”的中小学生大约不足中小学生总数的一半。市区内的公立学校不曾涉足,据电视上看到的情形,
大都屋舍破败,设备残缺,环境萧条。...... |